1、營利法人經依法登記成立,營業執照簽發的日期為營業法人的成立日期。
2、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期限為10年,均自申請日起算;注冊商標有效期為10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
4、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5、建筑工程一切險的保險責任自保險工程在工地動工或用于保險工程的材料、設備運抵工地之時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對部分或全部工程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實際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該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時終止,以先發生者為準。
6、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