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則:
1.1、依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規定》(建建[2000]211號)、《關于加強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見證取樣工作的通知》(晉建建字[2000]202號)、《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見證員實用手冊》等文件的要求,編制本細則。
1.2、見證取樣和送檢是指在建設單位或監理人員的見證下,由施工單位現場試驗人員對工程中涉及結構安全的重要材料和部位的試塊、試件在現場取樣并送至經過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資質認可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其計量認證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1.3、工程中,對本細則第5條規定范圍內所有建筑工程原材料以及試塊、試件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制度。
2、目標:
2.1、原材料質量符合設計及相關標準要求。
2.2 、對試塊、試件的取樣檢測具有代表性,檢測結果能真實地反映結構實體的工程質量。
3、工作要點
3.1、熟練掌握工程原材料、半成品有關標準、檢測項目和取樣方法。
3.2、施工單位取樣人員應經過專業培訓,持證上崗。
3.3、對已送檢的試驗單位進行核查,核查內容包括:
3.3.1、資質等級、業務范圍業務與委托試驗工作是否相符。電力施工企業在現場設置的試驗室,須經過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中心總站或省電力公司質量監督中心站組織評審、考核、認證,具備二級以上資質等級。
3.3.2、組織機構、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人員、設備儀器的配備是否滿足國家或省市建設主管部門對相應資質條件的要求。
3.3.3、是否通過質量體系認證。
3.3.4、試驗設備、計量器具是否經過法定檢測部門的定期檢定。
3.3.5、試驗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3.4、施工單位取樣人員在進行現場取樣和試塊(件)制作時,應事先通知監理人員到場見證。監理人員按照有關標準要求對取樣部位、數量、方法進行監督。